生而為人,我們真的平等嗎?
男女平權不能只是口號,但現實生活該怎麼做?
帶你讀懂《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一本全民都該看的平權讀本
落實平權,從你我做起!
在男女平權意識普及的現代,針對性別的歧視還存在嗎?是的!歧視依舊無所不在,以社會文化、風氣為名,隱藏在生活中的各處,這正是《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設立的宗旨。然而,隱藏在生活中的這些歧視是以什麼形式存在?為何會不容易察覺?我們又能怎麼做出改變?
什麼是歧視?「女性」的定義又是什麼?
在《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中,「對婦女的歧視」一詞指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認識、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那麼問題來了,女性指的是狹義的生理女性?還是廣義的心理女性也算呢?
我有身體自主權!但生育與否卻要配偶同意?
依據現行的《優生保健法》已婚懷孕婦女有配偶者,如果要「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而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同意。不只如此,在台灣,刑法第288條仍然規定,懷胎婦女墮胎構成犯罪,須面臨刑事責任?除非符合《優生保健法》中的要求,才能構成「可以墮胎的例外」?在胎兒的生命權和婦女的自主權間的掙扎中,我們該如何繼續對話?
隔絕在宗教之外,月經汙名化現象
有月經就沒有嬰兒和你我的誕生,但理解這項事實卻經常無助於改善偏見。關於月經引發的歧視問題,在許多國家(特別是鄉村地區,如尼泊爾山區),經期的女孩和女人經常不允許被上學、上班、去廟裡上香、參與家族重要儀禮;甚至更極端的,她們會被隔離起來,不管是用劃線或小屋的方式,被囚禁在有限的空間裡,直到經血停止流出。
何謂男子氣概?社會偏見下的性別刻板印象
「是男孩就不准哭!」近來「有毒的男子氣概」(toxic masculinity)成為很夯的詞,但有毒的男子氣概到底是什麼、打哪來,為什麼使所有人不分性別都活得這麼辛苦?在當今台灣社會,什麼樣的性別氣質才符合「真男人」和「好男人」或「真女人」和「好女人」的定義呢?這些當代的定義是否有毒而需要被消除!
台灣外交再困難,也沒有10%女性限額難
台灣首位女外交官張小月擁有多項外交部的「女性第一」紀錄,而這些紀錄的晚近,顯現出女性早期在進入外交體系的艱難,以及要在體系中獲得重用的稀少性。為什麼外交過去長期被認為是男性的工作?對於性別平等的推動,政府應該採取什麼措施,以確保女性外交官能夠在同等條件下參與和成功地進行外交工作?女性外交官又會面臨哪些實質上的派駐困難?
結婚後該住誰家?財產分配怎樣才平等?
為何女性婚後就要搬進夫家?住在妻子家的男性就叫「入贅」?此外,台灣人在財產分配運用上,有「重男輕女」的狀況(例如父母幫兒子準備房子)?財產分配中的性別不平等問題既牽涉到個人家庭內部的關係,也反映了社會結構中的性別角色刻板印象,除了法律和政策外,個人、家庭、教育可以如何改變這種觀念?
本書以我國現存的社會現象切入,依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條文,從而檢視我國在性別歧視上存在已久的問題,並導入他國案例,創造討論的空間,讓男女平權的願景,逐漸走在落實的路上。
序論:人權史中的性別平等
第一章:身體還是社會觀念,婦女該如何界定? 定義「對婦女的歧視」
什麼是《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誰是婦女?什麼是歧視?
思辨與問答
第二章:推動平等的第一步 消除性別歧視與性別暴力
性平三法新章: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與性騷擾防治法
人工流產除罪化與配偶同意權爭議
思辨與問答
第三章:跳脫身體與文化的框架 平等基礎上享有人權
男女平等了嗎?難以撼動的漢人祖產與祭祀習慣
從寺廟的各種禁忌中,看見月經污名與性別歧視
思辨與問答
第四章:鬆綁那些以保護為名的禁錮 暫行特別措施
女人爭取公共參與,從婦女保障名額到性別比例
從保護母性到違反性別平等的「禁止女人夜工」
思辨與問答
第五章:只能當「好男人」或「好女人」嗎? 改變性別偏見
男子氣概需要被解毒,社會偏見需要被仔細解讀
革除結構性暴力,別讓殺人成為自我救濟的手段
思辨與問答
第六章:從跨國婚姻到性交易產業 禁止販賣婦女與使婦女賣淫
婚姻仲介或買賣新娘?
拯救雛妓運動
跨國販賣婦女的深淵
性交易產業是否應該合法?台灣現況如何?
禁止根本的剝削
思辨與問答
第七章:台灣的女人參政一點都不困難? 消除政治與公共生活之歧視
從憲法規定婦女保障名額,到女性閣員比例成為總統競選重要政見
有女總統,就性別平等了嗎?
對女性政治家的騷擾日漸增加
思辨與問答
第八章:外交皆困境,外派竟也艱難? 消除外交與國際事務之歧視
外交場域的女性與外交特考的百分之十女性限額
派駐的艱難
思辨與問答
第九章:現代版的「嫁雞隨雞,嫁狗隨狗」 國籍權之平等
跨國婚姻聽似浪漫,但處處皆是失去國籍的危機
貌似性別中立的無國籍問題,卻暗藏性別不平等
思辨與問答
第十章:男女分校下的落差 教育權之平等
婦女已經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權利?
教育內容的性別平等你注意到了嗎?
體育場上的性別平等
教育,是性別平等的基石
思辨與問答
第十一章:專業無關性別 工作權之平等
從懷孕歧視到工作的母親
職場中的隱形力量:同工不同酬與玻璃天花板
適合特定性別的工作?
古老偏見的新變種:求職平等的新挑戰?
思辨與問答
第十二章:我的身體誰做主? 健康權之平等
女男健康不平等,需透過政治意志消弭性別偏見
女人的身體健康,不該是宗教與政黨政治的戰場
思辨與問答
第十三章:打破日常中的玻璃牆 經濟與社會福利權之平等
信貸歧視:當性別不是考量因素?
女性創業:協助起飛的鳳凰貸款與飛雁計畫
文化領域的性別衡平
運動場的性別爭議
思辨與問答
第十四章:別讓這裡成為化外之地 農村婦女的權利
為什麼公約特別提及「農村婦女」?
台灣農村婦女的狀況
參與決策的困難:沒有女性幹部的農會?
農村銀行:從諾貝爾獎到惡化處境
思辨與問答
第十五章:與社會風氣與文化的拉鋸 法律上性別平等
親權行使,父權優先?
妻子的住所以丈夫的住所為準?
榮民的女兒結婚後就失去繼承土地的權利?
財產權的平等
思辨與問答
第十六章:讓誓約成真 婚姻與家庭生活權之平等
自由選擇從父或從母姓,然後呢?
結婚不平等、離婚也不平等?
通姦除罪化:女人何苦為難女人?
婚內平等的財務面向:以家務勞動保障為例
終點與起點
思辨與問答
後記
人生必修課:從性別平等教育到全面性教育/韓宜臻
消除月經不正義,也讓世界看見台灣的努力/林薇
創造平權空間,宗教信仰不是歧視的遮羞布/釋昭慧
以知識生產來戰鬥,用女性主義來防衛民主/劉文
倡議與連結:性別友善空間與性勞動者權益/蔣書弘
交織性的旅程:原住民和性少數的雙重身分/Ciwang Teyra
近距離看見不利處境婦女的脆弱性與能動性/林香如
女性障礙者:既性別化又被框限的身體經驗/郭惠瑜
| 內容節錄 |
第一章:身體還是社會觀念,婦女該如何界定? 定義「對婦女的歧視」
在本公約中,「對婦女的歧視」一詞指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認識、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讓我們先以想像的方式,走進《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CEDAW)所關注的世界。在這個世界裡,性別對於女性的生活帶來了各種挑戰。
首先,讓我們想像一下女性在成長與求學過程中所面臨的限制。即使沒有明文的法律或政策禁止,社會對女性的期望往往將她們侷限在傳統的家庭角色中,可能灌輸她們「女孩不需要太努力唸書」或「女性不宜涉足男性領域」的觀念,或是在家庭中就獲得較少的教育資源分配。這樣的觀念與作為可能會限制女性追求更廣的學術或職業目標的可能性。
在工作場所,儘管我們生活在一個強調平等的時代,但是同工不同酬、升遷受限,以及職場性別歧視的情況仍然存在。許多女性可能會遭遇到所謂的「玻璃天花板」,無法實現她們的職業抱負。對於已婚或有子女的女性來說,她們可能需要面對兼顧家庭和職業的挑戰,比起男性,她們更容易被社會暗示應該放棄工作、照顧家庭。重返職場或在事業中有所作為,往往需要克服諸多障礙。在一些行業中,女性可能會面臨著資源不足的情況。這不僅表現在工作機會上的不公平,還體現在整個環境中暗示著「女性不適合這裡」的態度。
在法律和政策層面,我們也可以輕易舉出一些對女性不利的制度,雖然台灣已經漸漸革除但仍然存在,比如婚後冠夫姓、妻以丈夫之住所為住所、子女預設姓氏是父親的姓等。
而更一般性的,女性在日常生活可能遭遇的性騷擾、家庭暴力、網路性別暴力、物化,或是在傳統習俗中遭到排除等經驗,對台灣人而言也毫不陌生。
最後,讓我們想像一下女性在健康方面所面臨的挑戰。女性健康需求往往被忽視,醫療資源投入的關注比起影響的範圍在比例上顯然有所不足,特定健康問題,比如COVID-19的病毒或疫苗對月經的影響,可能未得到足夠的關注和研究。
這個世界,是《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關注的世界,也是你我依然身處的世界。
什麼是《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聯合國大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這部公約於一九八一年九月三日起生效,目的在確保婦女在各方面的權利。簽署公約的成員國,須承諾履行一系列的措施,以終止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目前共有一百八十九個國家(State)簽署。
有鑒於保障婦女權利的國際人權主流價值,台灣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仍於二○○七年透過國內的立法程序批准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並且在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公布施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明訂公約在台灣已經具備國內法的效力,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必須採取相關立法或行政措施,並且每四年定期提出國家報告註1。這部公約的推動可視為朝向女男平等努力的重要里程碑。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共有三十條,第一條至第十六條聚焦在定義歧視及婦女的權利,是本書的所討論的範圍,包含參與政治及公共事務權、參與國際組織權、國籍權、教育權、就業權、農村婦女權、健康權、社會及經濟權、法律權、婚姻及家庭權等。而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規範了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的組成和程序,以及締約國的義務形式,第二十三條至第三十條則是處理公約與其他公約的影響、締約國的批准與保留等行政事項。
值得注意的是,負責監督公約的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有義務定期舉行會議,以確保公約中所規定的標準被遵守。該委員會也會發布一般性建議,透過這些建議,闡明對公約內容的理解,並確保公約的適用在實際和程序上與時俱進。在對公約進行解釋時,這些一般性建議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它們拓展並明確化公約適用的範圍,同時也將性別歧視與其他因素,如種族、宗教、年齡、性傾向等,進行交織性的思考和理解。例如原住民、新住民婦女、移工婦女、或身心障礙婦女在台灣的處境,便非常需要獲得關注。
誰是婦女?什麼是歧視?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在第一條便開宗明義地定義何謂「對婦女的歧視」。這條條文指出,對婦女的歧視是「基於性別」而進行的任何形式的區別、排斥、或限制。這些區別、排斥或限制可能「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婦女的權利和自由,並可能是以妨礙或否認婦女享有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等各方面的權利與自由為目的。
不過,這裡的「婦女(women)」究竟指涉什麼?公約其實並沒有明確的定義。一些主張認為,這裡的婦女應該綜合地包含各種不同意義下的範圍,如生物學、解剖學、遺傳、性傾向與認同等任何組合,誠如美國聯邦的反歧視法所指的性別不限於生理性別,而歐洲人權法院也駁回了對結婚權條款「只依據純粹的生物學標準確定性別」的論點。
在第三十二號一般性建議的第六段提及,基於生理性別和/或社會性別(如種族、女同性戀、雙性戀或跨性別者及其他身分)對婦女的歧視往往因這些因而變得更加嚴重,締約國必須在法律上認定這些交織性與不利影響。換句話說,「婦女」一詞可以包括生理性別與社會性別的定義組合。
那麼,究竟什麼是《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指涉的歧視呢?首先,這些區別、排斥或限制可能是任何形式──關鍵是基於性別。在保護不足的狀況,也可能構成歧視。例如懷孕的女學生難以在制度下完成課業,雖然沒有規定逼她選擇放棄,但評估整體狀況後,可能最終不得不放棄學業。這樣的例子屢見不鮮,欠缺支持的制度條件,也是對女性權利的一種貶損。
另一方面,從公約定義來看,歧視的行為者不一定是國家、政府,公約關心的歧視,涵蓋範圍也包括私人與公共生活中的情形,也就是說,締約國應該為這些私人行為採取行動。具體而言,公約所涉及的歧視不僅僅是來自法律上的不平等,如規定男性有優先繼承權的國家制度,也包括了來自公共生活、職場、學校、家庭等各種情況,比如女性候選人在競選中可能會遭受來自對手的攻擊,這些攻擊可能是基於她們的婚姻狀況或外貌,例如被指控「未婚」或「不男不女」等。
(未完待續)
| 作者簡介 |
法律白話文運動,由一群致力於散播法治種子的法律人成立的媒體公司。對一般人而言,本該為人民服務的法律,因為內容有如文言文難懂,反而離人民愈來愈遠。於是,我們想透過網路與科技,發揮內容媒體的各種想像,提供值得信賴的知識,並減少廉價批評的出現。我們相信,法律是人類史上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它搭起一座理性的橋梁,用共存與共榮連結立場衝突的人們,而法律白話文運動希望為閱聽眾們打造這座橋梁,一同思考議題、關懷彼此,並一起塑造屬於台灣的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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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dcast:《法客電台》
編者/李柏翰,國立台灣大學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副教授,對人權與全球衛生政治很敏感。跨領域研究者,常在公共書寫中強調性別、障礙與解殖觀點的重要性。現在亦擔任學術期刊《女性主義評論》(Feminist Review)編輯,成為勞碌日常的逃逸出口;主編過《公民不盲從:生而為人,如何有尊嚴地活著》等書。
編者/陳冠瑋,台北人,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日本一橋大學客座研究員,曾任東京大學特別研究員,專長為公法,近期關心民主、人權與科技的交會,現與法律白話文運動經營英語平台Taiwan Human Rights Hub,希望提供台灣的人權敘事給國際讀者。
隱性歧視:用人權實踐平等,消弭藏在生活、文化之下的性別歧視
作者 | AUTHOR
法律白話文運動
出版社 | PUBLISHER
麥田出版
書號 | ISBN
9789570854398
出版日期 | PUBLICATION DATE
2025/01/02
出貨地 | PLACE OF DEPARTURE
台灣